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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赵发元看来,农民自家种的水稻,自己打米,自己煮来吃多余的卖掉了,要不要罚?自酿自食用,无商业行为,何来违法?
按这个逻辑,我在家做饭,是不是也违法?第一我没有厨师证;第二没有卫生许可证;第三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。我还没有建康证,我要是自己做饭把自己吃死了,你们说我是凶手呢?还是被害人呢?我要是不签字,法医是不是没法验尸啊,法院又该怎么判呢?
那么,从法律角度,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?
1、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,有法可依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2条,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。
赵发元虽未将葡萄酒用于销售,但其自酿行为,已构成食品生产活动的一部分。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,食品生产需取得相应许可,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是违法的。
因此,市监局依据此条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的。
然而,赵发元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、小规模的家庭自酿,是否应完全等同于商业生产行为,值得进一步探讨。
2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条第二款规定,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”
行政处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,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,避免过罚不当。
赵发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,且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。
其自酿的葡萄酒仅供亲戚朋友品尝,未进入市场销售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因此,在处罚时,应考虑这一因素,避免处罚过重。
3、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。
法院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。
法院会审查市监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。
法院认为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有法可依,但因为赵发元没进行销售,社会危害性很小,所以撤销市监局对赵发元的6万元处罚决定。
但法院责令赵发元立即停止无证酿酒行为,并对200斤葡萄酒进行销毁。如他继续酿酒,必须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。
有人认为,“生产经营”是生产出来,重点在经营,也就是对公众出售。如果按照法官和市场监管理解成生产或经营的话,那么家家户户都得罚款,自己家里烧饭,烧菜,加盐,加醋,等等,都是违法的